近日,無錫市住建局印發《無錫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處置標準》:
1、存在18種情形的,需下發《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書》。
2、執行停工措施標準有當場封停動力電等3項內容,如發現停工項目繼續施工的,將采取停電、停水等相關措施。
3、停工整改期間,項目經理、總監等主要管理人員須在崗履職。
4、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施工單位違反《停工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施工。
附原文: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質安站,各有關單位:
現將《無錫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處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17日
無錫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處置標準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執法行為,提升執法力度與剛度,落實各方主體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處置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范圍內開展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檢查。
一、停工整改處置標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執法檢查中,對存在違法違規施工、未履行主體責任、涉及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危險源等情形,需下發《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或《全面停工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停工整改通知書》”),具體下發《停工整改通知書》的處置標準如下:
1、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無相應施工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的。
2、對監管部門下發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執行并繼續施工的。
3、企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配套的各項檢查制度,項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或管理體系未有效運行的。
4、對項目部自查、企業檢查、監理單位檢查及監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5、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現場正在施工,安全主要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到崗履職的。
6、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方案實施的。
7、塔式起重機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自由高度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附墻裝置間距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未安裝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主要結構件存在裂紋、扭曲、變形等情況;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吊索具不符合規范要求;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多塔作業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8、施工升降機未經檢測及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自由高度超出廠家使用說明要求;基礎設置在地下室頂板、樓面或其他下部懸空結構上,未對基礎支撐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標準節聯接螺栓、齒條缺失,或標準節存在裂紋、變形、開焊等情況;制動器失效;防墜安全器出廠日期超過5年未實施報廢;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操作人員無證操作的。
9、臨時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未達到A級燃燒性能等級的。
10、在外電架空線路正下方施工、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絕緣隔離防護措施并懸掛醒目警告標志的。
11、輸送混凝土的泵管與腳手架、模板支撐體系等連接的。
12、腳手架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搭設不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13、模板支撐體系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模板支撐體系搭設不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14、基坑工程無施工監測,或需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基坑工程未委托進行第三方監測的,或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邊道路、管線等設施或建(構筑)物等下沉開裂,達到預警值并嚴重威脅到其使用安全的。
15、文明施工、揚塵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全面實施“566”(“五個嚴禁”、“六不開工”、“六個百分百”)建設工地揚塵治理工作要求的。
1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未建立,或應急救援物資未配備的。
17、施工現場消防通道不滿足要求,或消防設施未按要求配備的。
18、其他嚴重影響工程安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形,經認定應實施停工整改的。
除上述情形外,檢查時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管理缺失、施工現場局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
二、停工工作流程標準
(一)監管部門在開具《停工整改通知書》后,應同步收集違法違規事實證據,并做好現場施工進度記錄,留存現場影像資料并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確認,以便復工核查比對。執行停工措施標準如下:
1、當場封停動力電。
2、通知相關檢測單位停止相關檢測。
3、通知其他監管部門停止相關查驗工作。
如發現停工項目繼續施工的,作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請所在地相關部門,采取停電、停水等相關措施。
(二)監管部門應對停工項目制定監督計劃,督促停工指令執行到位;對違反停工指令繼續施工項目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應采用行政約談、不良行為記錄、信用扣分、行政處罰等手段嚴肅處理。
(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收《停工整改通知單》后,應立即將停工指令通知到現場所有管理人員、現場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
三、停工期間管理職責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在簽收《停工整改通知書》后,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共同負責,并組織專業人員,對《停工整改通知書》提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梳理,由施工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包含整改時間、部位、人員經費保障措施等),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批準通過后依照方案進行整改。停工整改期間,項目經理、總監等主要管理人員須在崗履職。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施工單位違反《停工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施工;對發現違反《停工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施工的行為,其他相關單位應報項目監管部門。
四、整改完成復工標準
1、項目部應按監管部門整改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閉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錫建質安〔2020〕57號)要求,逐條整改閉合,并提交《整改完成報告》。
2、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中蓋章、簽字確認。
3、監管部門應評價項目隱患風險等級,決定是否開展現場復查;如需要現場復查,則在整改完成報告提交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復查,復查合格的發出《復工通知書》。
五、加強聯合執法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聯動的機制,綜合運用信用評價、掛牌督辦、聯合懲戒等措施,實施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延伸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