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發《關于中心城區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通告》,劃定中心城區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范圍,從9月30日起施行。
這些范圍內禁止使用
隆納高速公路、成自瀘赤高速公路、宜瀘渝高速公路圍合區域內中心城區區域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設置移動式攪拌站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隆納高速公路、成自瀘赤高速公路、宜瀘渝高速公路圍合區域內非中心城區區域由所轄區縣自行劃定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
隆納高速公路、成自瀘赤高速公路、宜瀘渝高速公路圍合區域外由所轄區縣自行劃定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
此外,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設置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臨時攪拌站僅限于為該建設工程項目提供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由項目主管部門督促拆除。
來源:網易、瀘州日報